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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5-00022
  • [ 发文字号 ]
  • 江环罚〔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4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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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体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588381325K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港城园区1号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工地的1台非道机具进行尾气排放检测。2024年10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101502)显示,液压式挖掘机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2.91m-1超过限值0.5 m-1,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5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10月16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101502);3.2024年10月22日,彭**提供的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C-20241020-11);4.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5.2024年11月7日,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 2024年11月7日,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7. 2024年11月7日,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 2024年11月7日,彭**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9. 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0. 2024年11月7日,彭**提供的机械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1.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70号)和送达回证;12.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2号)和送达回证;13.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5-10证明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2、4证明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非道机具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事实;证据3证明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证据11证明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9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70号)直接送达给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12证明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2号)直接送达给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2号),已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3.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要依据为检测报告(JSRL-CQJC-20241020-11)显示,液压式挖掘机(DH150W-7)尾气检测结果合格;4.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要依据为营业执照;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为2021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小写: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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