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9872508A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东林二村69号5楼34号1室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车牌为渝DH2852的重型货车,停靠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D片区的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混凝土工程分公司内,该车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擅自添加一个长约4-5厘米的螺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11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视频资料;3.2024年12月5日,我局对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8.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9.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10.2024年12月5日,张*提供的司机驾驶证复印件;11.2024年12月20日,我局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2024年12月20日,我局复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4.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73号)和送达回证;15.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4号)和送达回证。
证据4-10证明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3证明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擅自添加螺母的违法事实;证据11、12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整改;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14、15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