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MQ105B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1栋2单元40-2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0日夜间,你单位承建的长安科技创新中心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存在噪声扰民情况。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江环(监)字[2024]第ZF193号}显示,N1点夜间等效声级、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分别超标16分贝、5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长安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合同;3. 被调查人冯**的身份证复印件;4. 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冯**出具的委托书;5.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均由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于2024年12月30日提供,证明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长安科技创新中心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 我局提供的2024年11月10日夜间投诉说明;7. 我局制作的2024年11月10日夜间影像资料;8.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9. 2024年12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4]第ZF193号};10.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1.2024年12月30日冯**提供的施工日记,证明2024年11月10日夜间,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施工。
证据6-11证明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长安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噪声超标,但未进行施工。
12.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风机拆除。
13.2025年1月4日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整改承诺书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提供了使用送风机的情况说明和机械故障说明,证明2024年11月10日夜间噪声是由机械故障引起。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5.我局2025年1月10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2号和2025年2月18日印发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不罚告[2025]2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2024年11月10日夜间因风机故障造成噪声扰民,不属于主观过错,同时你单位积极整改签订了整改承诺书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对风机进行了拆除。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捷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做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措施、信息公开、值班值守等工作,加强与周边群众的沟通,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