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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5-00114
  • [ 发文字号 ]
  • 江环罚〔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6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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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登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9132391G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2号楼)二楼

我局于2025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通过大气监督帮扶系统移交“关于2024年12月20日检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2号楼)的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涉嫌为车牌号为贵A805**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该公司对牌号为贵A805**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时,在有可见蓝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大气监督帮扶系统截屏;2.2025年4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2025年4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4.2025年4月2日,我局对熊**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5.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6.2025年5月19日,熊**提供的贵A805**收款收据;7.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8.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0.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谭**身份证复印件;11.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2.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3.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校准证书复印件和检定证书复印件;14.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15.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员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6.2025年4月2日,熊**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7.2025年4月2日,熊**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8.2025年4月22日,我局复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1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5〕3号)及送达回证;21.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7-12证明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并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证据13证明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设备合规有效;证据2-6、14-16证明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17证明授权委托人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18证明重庆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已整改;证据19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20、21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5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5号),已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第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A=50%×1+50%×1=1B=-2+0+1/3×2)×30%=-0.05X=100000+500000-100000)×[1-1/4]×(1-0.05=100000}。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3.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4.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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