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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5-00199
  • [ 发文字号 ]
  • 江环罚〔2025〕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日期: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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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1LFE0N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7号附1号第3层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工作简报》(总第434期)通报的你单位存在的尾气检测漏项、未按标准操作等问题开展检查。经查,你单位对牌号为渝B232U9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时,采用错误的检测方法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出具的委托书;5.被调查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6.被调查人*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7.被调查人*提供的校准证书复印件;8.被调查人*提供的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9.被调查人*提供的员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0.渝B232U9车辆收费凭证。

证据1-10由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杨*于2025年8月12日提供,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1.2025年6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生态环境工作简报》(总第434期,附具体问题清单);13.2025年8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4.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5.2025年5月16日渝B232U9车辆检测视频截图及渝B232U9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证据11-15证明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16.我局2025年9月8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24号)和2025年9月15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发〔2025〕15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7.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重庆迈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请求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经研究认为:1.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书面通报,客观上对我市、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2. 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不具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3.我局在裁量处罚额度时已充分考虑到违法的具体情节及你单位相关情况。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对应系数为1;2.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1辆,对应系数为1。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当事人已落实整改措施,对应系数为- 2;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1,修正系数B取值为−0.0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0 +(500000 - 100000)×(1 - 1)/4×(1 - 0.05)= 100000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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