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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江拓汽车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张浩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12474C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A区东路25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重庆江拓汽车配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的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其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开机运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5年7月29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5年8月6日,我局对王*川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江拓汽车配件厂你厂的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开机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5.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8.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4-8证明重庆江拓汽车配件厂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0.2025年8月6日,王*川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证明授权委托人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11.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整改措施;
证据11-12证明重庆江拓汽车配件厂已完成整改。
13.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7号)及送达回证;14.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4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28日向重庆江拓汽车配件厂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A=1,B=-0.05,X=10000+(100000-10000)×[(1-1)/4]×(1-0.05)=10000}。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