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13539H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4幢1单元4-1(自编号4A-1)
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C区的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由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未按规定时间校准,多次超过15天未进行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1.2条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 1 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5年7月28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5年8月8日,我局对田*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5年8月11日,我局对莫*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5.2025年8月8日,莫*名提供的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2025年8月8日,田*强提供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
证据1-6证明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
7.2025年8月8日,田*强提供的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8.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9.2025年8月8日,田*强提供的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0.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2025年8月8日,田*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2.2025年8月8日,田*强提供的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丹身份证复印件;13.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身份证复印件;14.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5.2025年8月8日,田*强提供的顺泰天然气炉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合同;16.2025年8月8日,莫*名提供的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顺泰天然气炉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合同》补充条款告知函复印件;
证据7-16证明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17.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8.2025年8月8日,田*强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8证明授权委托人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19.2025年8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25年8月8日,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方案;
证据19-20证明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21.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8号)及送达回证;22.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1-22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28日向重庆巨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同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整){A=1,B=-0.05,X=20000+(200000-20000)×[(1-1)/4]×(1-0.05)=20000}。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1.安装、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