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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13563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19号
2025年8月5日,我局检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19号的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产生可挥发性有机物的高浓度油墨废水油墨分离设施安装在厂房外,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漏筛粗渣工艺和装有高浓度废墨水桶未加盖密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5年8月5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5年8月5日,我局对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5年8月7日,赵*提供的智能化水性油墨废水循环利用方案复印件;5.2025年8月5日,赵*提供的油墨检测报告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产生可挥发性有机物的高浓度油墨废水油墨分离设施安装在厂房外,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事实。
6.2025年8月5日,赵*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7.2025年8月5日,赵*提供的授权委托书;8.2025年8月5日,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2025年8月5日,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0.2025年8月7日,赵*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徐静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10证明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11.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2.2025年8月5日,赵*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证明授权委托人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13.2025年8月22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4.2025年8月8日,赵*提供的整改报告;
证据13-14证明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
15.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9号)及送达回证;16.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5-16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28日向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改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9月8日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叁万陆仟捌佰壹拾叁元整(小写:36813元整){A=1.625,B=-0.075,X={20000+(200000-20000)×[(1.625-1)/4]×(1-0.075)}×(1-0.2)=36813元}。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2.管理要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无(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