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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BP3FT2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开州大道中段227号11(1-1-10)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8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地址位于五里店街道麒麟公馆小区东侧,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该地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202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其中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2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0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相关证据:1.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花的身份证复印件;3. 被调查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陈*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施工合同;7.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7月18日夜间施工情况说明。
证据1-6由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于2025年8月29日提供,证据7由总承包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提供,证明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我局提供的2025年7月18日夜间巡查记录;9.我局提供的2025年7月18日夜间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我局制作的2025年7月18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1. 2025年8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202号};12.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12证明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在未取得夜间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3.我局2025年9月5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21号)和2025年10月14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发〔2025〕20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4.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复查情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一般时期,对应系数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对应系数为4。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应系数为1;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2.5,修正系数B取值为0.1,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5 - 1)/4×(1 + 0.1) = 47,125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肆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7,125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