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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佳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5086Y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
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的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厂存放有漆渣的循环水车间未密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0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5年7月30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9月10日,我局对向*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5年9月10日向*荣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通知和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涂装生产线有机废气处理项目设计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存放有漆渣的循环水车间未密闭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11日,向*荣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2025年8月12日,向*荣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2025年8月12日,向*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8.2025年8月12日,向*荣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曹佳嘉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0.2025年8月12日,向*荣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证明授权委托人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11.2025年8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2025年7月30日,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完成小结;
证据11-12证明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
13.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6号)及送达回证;14.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不罚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4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10月23日向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望江豪爵发动机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当日13:34前完成了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材料和整改照片,且经查询,你单位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