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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321774517F/2024-00023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商务发〔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体裁分类 ]
  • 资金分配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商务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江北区商贸单位达限纳统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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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有序引导达限商贸单位入统,有效推进全区消费市场持续回暖,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镇街及有关单位工作积极性,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商务〔2024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3年度江北区商贸单位达限纳统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2024124

(此文公开发布)


2023年度江北区商贸单位发展奖补资金

使用方案

2023年,经过全区共同努力,各镇街及有关单位紧抓时间节点,有序引导达限商贸单位入统,有效推进全区消费市场持续回暖。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镇街及有关单位工作积极性,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商务〔202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额度和来源

2023年度商贸企业发展奖补资金26万元。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2023年度区属直管镇街及有关单位新增、存量单位;2023年度区属直管镇街及有关单位规模大、代表性强、基础工作较好的存量单位。拟安排资金20.2万元(具体拨付明细见附件)。

(二)全区达限入统、运行分析、预警监测等商贸工作宣传及培训费用,拟安排资金5.8万元。

三、资金拨付原则及依据

按照统一标准、据实测算、切块分配原则,结合2023年度区属直管镇街及有关单位达限纳统工作成果、辖区优质存量单位支撑贡献,以及达限入统工作宣传及培训等情况,区商务委按统一标准进行测算,并将相关资金切块管理。

四、工作实施安排

(一)明确工作要求

结合属地商贸行业实际情况,区商务委指导区属直管镇街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向,抓紧制定本辖区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属直管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并开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

(二)资金使用安排

区商务委指定1-2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跟踪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及时高效。区属直管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定期向区商务委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奖补资金使用专账,严格按照资金支持方向专款专用,将资金在202412月底前兑付使用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财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工资及补贴等行政开支和以表彰奖励为名发放现金、商业预付卡等。有关培训工作须符合中央、市及区县关于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

    附件:2023年度江北区商贸单位发展奖补资金分配表

附件


        2023年度江北区商贸单位发展奖补资金分配表

属地镇街及有关单位

建议奖补金额(万元)

建议奖补金额(万元)

建议宣传及培训费用金额(万元)

合计

备注

石马河街道

0.2

1.5

0.8

2.5

大石坝街道

1.6

1.2

0.7

3.5

观音桥街道

0.6

1.3

0.7

2.6

华新街街道

0.6

0.9

0.5

2

五里店街道

2.1

1.1

0.6

3.8

寸滩街道

0.1

0.4

0.3

0.8

铁山坪街道

0.2

0.3

0.2

0.7

郭家沱街道

0.1

0.2

0.1

0.4

鱼嘴镇

0.2

0.3

0.2

0.7

复盛镇

0.2

0.2

0.4

五宝镇

0.0

0

观音桥商圈办

1.9

1.4

0.8

4.1

江北嘴

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2.2

0.9

0.5

3.6

重庆港城管委会

0.4

0.3

0.2

0.9

合计

10.2

10

5.8

26

      

建议测算标准

1.批发业:年销售额≥1亿元,奖补2000元,年销售额<1亿元,奖补1000元;

2.零售业:年零售额≥3千万元,奖补2000元,年零售额<3千万元,奖补1000元;

3.住宿业:年营业额≥5百万元,奖补2000元,年营业额<5百万元,奖补1000元;

4.餐饮业:年营业额≥5百万元,奖补2000元,年营业额<5百万元,奖补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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