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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321774517F/2024-00009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商务现决[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商务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0
江北区商务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日期: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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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殷**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联系电话:139***7142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灭火器被物品遮挡;

2.物品堆放混乱,未分类。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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