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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殷**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联系电话:139***7142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灭火器被物品遮挡;
2.物品堆放混乱,未分类。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