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联系电话:139***0324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做饭和经营场所在同一房间);
2.线路未穿管;
3.无消防灭火器;
4.现场堆放杂乱,未分类。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