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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1192/2023-00013
  • [ 发文字号 ]
  • 江统发〔2023〕11号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8
重庆市江北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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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队):

《江北区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度》已经江北区统计局2023年第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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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统计执法负责人、统计专业人员。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统计专业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反馈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统计专业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具体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统计专业人员应根据报表内部、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统计专业人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用。

第五条  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补报或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向上级统计部门做出说明。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统计数据,且未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更正或未向有关部门做出说明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发现上报的综合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应在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修改,但可在下一报告期报表中进行调整。超过更正期限的年报统计数据修改应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随意修改综合统计数据,未经批准,造成影响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实行网络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并对纸质打印的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妥善保管存档。若人员变动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料交接,对因保管不力造成资料丢失或毁损的,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应当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各专业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严重失实,且非统计制度要求的原因造成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趋势性错误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按规定的方法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越级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擅自提供或公布的统计资料严重失实,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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