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
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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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133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补助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职成〔2015〕59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给予补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渝财教〔2012〕12号文件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
区县级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4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 |
公共服务 |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
区县级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5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创业服务 |
公共服务 |
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三条 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个体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探索组织已创办企业的退役军人免费进高校开展企业管理提升培训。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并纳入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目录,优先承担退役军人创业培训项目。|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四条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基地建设。 |
区县级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657211
重庆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
183945
服务事项清单
20
区司法局
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