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部门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
1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地审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1〕106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一)退役士兵的接收。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 | 残疾等级评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未履行职责: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在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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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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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9〕16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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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24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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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条款内容: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条款内容: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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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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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烈士褒扬金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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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0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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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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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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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部分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民发【2011】136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其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1〕11号 条款号:总要求 条款内容: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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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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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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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 2. 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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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其他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8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有关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9 | 对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条款号:第七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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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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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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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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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