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产业、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各镇街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业务工作。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区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群众文化普及,管理全区公共图书事业。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体育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承担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参与“扫黄打非”活动。具体执法由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指导镇街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十一)按管理权限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安全播出以及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十二)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查职责;协调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三)统筹全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工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指导和推进全区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行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五)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六)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