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5号
当事人: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2018批字第008号
法定代表人:赵选文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动力国际D座1310
本委依法查处的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一案,本委决定于2023年4月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周明金、李连海调查取证,现案情已经查清。同年5月9日经本委决定调查终结。
2023年3月31日,我委接江北区“扫黄办”交办: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天猫网站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4月3日,我委执法人员在天猫网站对该公司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在天猫网站上发现该公司在此平台上确有青青书坊图书专营店(资质信息显示为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页面显示有初中教材【人教版】出售并通过截图固定证据。4月4日我委执法人员到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选文调查询问证实: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为:图书批发、网络销售,但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本人承认从重庆新华书店沙坪坝书城购进23册初中教科书在天猫网站青青书坊专营店店铺销售。陆续销售23册,共计销售金额229.70元,当事人否认此教材是盗版。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就是销售金额229.70元。当事人否认此教材是盗版。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就是销售金额229.7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的情况下,销售【人教版】7-9年级中学教科书23本,销售金额229.70元,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区文化旅游委公文处理笺及江北区“扫黄办”关于核查相关线索的通知;
2.(远程)勘验笔录一份及远程勘验截屏4份;
3.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赵选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7.天猫商户服务协议一份(共48页);
8.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凭证;
9.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清单;
10.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整改后截屏。
本委认为当事人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委2023年5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9.70(贰佰贰拾玖元柒角整);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