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15号
当事人: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46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八支路35号附46号6-1至6-53
2023年8月17日,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8月17日,上述执法人员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8月17日凌晨2时13分,我委上述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有15个KTV包房超过当日凌晨2时仍处于营业状态,包房内有消费者在进行娱乐活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通过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纪浩浩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案件调查后期,我执法人员对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纪浩浩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提供了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8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举报单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
2.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3〕8-17-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3〕8-17-1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编号(江北)文综调通字〔2023〕8-17-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潘晓、马清杰于2023年8月17日凌晨2时13分对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发现该场所有15个包房正在从事KTV经营活动的事实。
3.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纪浩浩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4.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纪浩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该场所2023年8月17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经营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录像1份,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经营事实。
你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3年8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法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当事人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规法律,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未构成严重情节。
综上,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重庆爱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