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17号
当事人: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永兵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支路8号第四层
2023年8月17日凌晨2时50分,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有包房35间,其中A03、A06、A07、A08、V8888等14个包房正在进行KTV相关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依法进行了视频及图像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前往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8月17日,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乾鑫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受调查,对其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经营事实无异议。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于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检(勘)字〔2023〕8-17-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现场录像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潘晓、马清杰于2023年8月17日对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勘验)工作,发现该场所有14个包房在凌晨两点后依旧从事KTV经营活动的事实。
2.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乾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委托李乾鑫前来接受调查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承认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重庆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规法律,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未构成严重情节。
我委于2023年9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17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9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当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