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20号
当事人: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9003376X
法定代表人:陈绍斯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幢16-10
2023年8月21日,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涉嫌变更场所地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问题。
2023年8月22日9时许,执法人员对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人鲜文青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实了该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事实。9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3〕8-2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潘晓、马清杰于2023年8月21日对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勘验)工作,发现该场所变更场所地址的事实。
2.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鲜文青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旅行社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鲜文青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承认该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规事实。
4.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3〕第8-22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潘晓、马清杰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问题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该证据和证据1、证据3,均证明了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场所地址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3年10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未构成严重情节。
综上,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重庆领趣前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做出2000元(人民币贰仟圆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