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唐会舞厅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58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3号3-1
2023年10月10日,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重庆市唐会舞厅开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堆有杂物。10月20日,上述执法人员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10日14时40分,我委上述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场所内舞池安全疏散通道堆有杂物。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依法进行了图像取证,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案件调查后期,我委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唐会舞厅的委托代理人姚知明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提供了重庆市唐会舞厅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重庆市唐会舞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0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3〕10-1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3〕10-10-1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编号(江北)文综调通字〔2023〕10-1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40分对重庆市唐会舞厅进行检查,并发现该场所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2.重庆市唐会舞厅的委托代理人姚知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唐会舞厅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市唐会舞厅的委托代理人姚知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该场所2023年10月10日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4.执法人员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重庆市唐会舞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重庆市唐会舞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3年11月14日送达了编号为(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重庆市唐会舞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
当事人重庆市唐会舞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场主动进行了整改,并积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规法律,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属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重庆市唐会舞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