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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3-0018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3〕2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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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321

当事人: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2M7D0R

法定代表人:张孝中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1号物理层第51-1

2023918日,我委接市民举报,称其女儿官丹丹今年14岁,在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梦KTV)工作,星梦KTV涉嫌招用未成年人。

经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22000521031)、徐浩(22000521030)初查,官丹丹为女性,身份证号:50011*********660,今年14周岁,系未成年人。举报人提供了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派出所出具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警编号:202309170621277561100810000061),回执称经公安机关查证,官丹丹并非该场所工作人员,而是该场所顾客。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提取了当事人出入星梦KTV的监控图片资料,以及观音桥派出所对当事人和该场所经理周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3926日,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10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周姚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证据有:

1.编号为202309170621277561100810000061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1份,证明了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依法调查了官丹丹出入星梦KTV的事实。

2.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出具的《人员档案》1份,证明了官丹丹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3.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对当事人和场所经理周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

4.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出具的监控图片资料,证明了官丹丹于20239719442023990017出现星梦KTV场所的事实。

5.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周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6.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周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311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未查询到官丹丹到店消费记录,不存在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该场所对其员工进行未成年人禁入的培训资料,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提供其在场所入口、前台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的图片资料,且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人数在13人之间,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裁量标准。

综上,本机关对重庆市星梦歌厅有限责任公司做出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113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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