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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3-0018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3〕23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渝之枫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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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323

当事人:重庆渝之枫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500105MA7HGXRM4A

法定代表人:蒋 海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五里店2号董家溪跳蚤市场一楼                                      

本委依法查处的重庆渝之枫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于2023103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115日经本委决定调查终结,202311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2023103021时许,根据委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周明金(22000521022)、李连海(220005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五里店2号董家溪跳蚤市场一楼的重庆渝之枫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TV)进行娱乐场所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管理人员王春林的陪同下随机抽查99号包房,执法人员打开点歌系统随机抽查发现,该场所点歌系统内存有谭咏麟的《一生中最爱》、张学友的《情书》、Beyond的《冷雨夜》等歌曲,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歌曲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文件,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歌曲主要画面进行了拍照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1031日,重庆渝之枫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王春林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对其未缴纳其公司歌库中相关歌曲版权费用之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重庆渝之枫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31030日在本公司放映谭咏麟的《一生中最爱》、张学友的《情书》、Beyond的《冷雨夜》3首歌曲,未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其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未缴纳版权费用的行为,在与按规定缴纳版权费用的同行企业竞争时,明显运营成本会低于同行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表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删除下架相关侵权歌曲,考虑侵权歌曲数量较少、未造成显著影响等具体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112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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