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30号
当事人: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67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5号5-1江北大融城5层001/008/009/010/011/037商铺
2023年12月8日,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22000521031)、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12月11日,我委上述执法人员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8日凌晨2时08分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22000521031)、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有KTV包房46间,其中A06、A11、A12、A15、A16等15个包房正在进行KTV相关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依法进行了视频及图像取证,并下达《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以及《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文书。
12月11日14时许,执法人员对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委托人刘伟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对该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经营事实表示无异议。12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3〕12-8-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赵晨雨于2023年12月8日对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勘验)工作,发现该场所有15个包房正在从事KTV经营活动的事实。
2.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刘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刘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12月8日凌晨2:00后,部分KTV包房仍处于营业状态的事实。
4.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刘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刘伟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代为提供证据、代为接受放弃权利、代为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被委托人刘伟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录像1份,证明了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在2023年12月8日凌晨2:00后仍在营业的事实。
你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3年12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法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重庆爱融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