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28号
当事人: 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00105MABU6BPQ9L
法定代表人: 刘世奇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观音桥步行街8号负1-1至负1-3【LG】层【LG010A/010B】室
2023年11月7日15时35分,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张文慧(22000521031)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设有实物奖品兑换机制,可用店内游戏过程中获得的积分兑换奖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店内奖品的清单目录及备案证明,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实物奖品进行了图片证据固定,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2023年12月1日,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黄龙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对其未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实物奖品目录之事实无异议。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于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检(勘)字〔2023〕11-7-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张文慧(22000521031)对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设有实物奖品的事实。
2.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黄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黄龙前来接受调查的事实。
4.黄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黄龙认可重庆优优乐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奖品目录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奖品目录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我委于2023年12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28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12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