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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4-00039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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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43

当事人: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Y86M93G

法定代表人:尕让扎西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46号附12                    

202431日,我委接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营业性演出活动核查线索,称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执法人员通过“小红书”、“抖音”等应用程序搜索与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视频内容,发现该场所开展有DJ打碟、喊麦等表演活动。

2024312217分,我委执法人员马清杰(22000521027)、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联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面积共138平方米,由DJ台、吧台、内场、出品吧、卫生间组成。

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未开始营业性演出活动。执法人员对场所负责人进行了初步询问,当事人称该场所有DJ表演和喊麦表演,演出时间为每天2330分至次日3时。

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上述执法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对我委现场执法工作表示无异议。

202434093532秒(以北京时间为准),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在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313办公室使用华为P60Pro手机及其自带“手机录屏”、“屏幕截图”软件对安卓手机应用程序“抖音”及相关抖音账号内容开展网络巡查和调查取证。

202434日,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闹九及舞台总监杨开焱持《营业执照》《委托书》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述人员均对场所日常经营及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相关情况予以证实。执法人员向闹九出示了抖音APP上与“Canyon Cocktail峡谷镇(重庆九街店)”相关的喊麦、打碟等演出视频,闹九表示视频中的场所系峡谷镇(重庆九街店),视频中的演出人员系峡谷镇(重庆九街店)从业人员,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及远程勘验笔录截图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435日,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执法人员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准入管理系统”查询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演出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暂无数据”。

202436日,重庆骨麻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闹九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该场所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问题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并提供营业消费单等凭据。

2024312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43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327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未向我委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我委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3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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