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28号
当事人:重庆恒达游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MAABT4DG89;
《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68
法定代表人:熊义林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1、附2号1层003室
2024年10月25日15时20分至15时58分,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马清杰(22000521027)、徐浩 (22000521030)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1、附2号1层003室的“爱玩嘉年华”开展例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游艺娱乐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其设置运营中的“黄金梦”游戏游艺机型疑似与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艺游戏设备不一致,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摄像、照相取证并开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本支队接受调查处理。
2024年10月30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0月29日,重庆恒达游乐中心被委托人王灿(经理)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王灿承认该公司设置运营中的“黄金梦”游戏游艺设备属于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事实,并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024年10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重庆恒达游乐中心具有经营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资质。该公司游艺娱乐场所内设置的称为“黄金梦”游艺设备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机型机种不符,已构成了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恒达游乐中心《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了该公司为市场监管局及文化主管部门许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游戏游艺经营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的事实。
2.重庆恒达游乐中心被委托人王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王灿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重庆恒达游乐中心委托王灿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涉案事宜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了2024年10月25日,我委执法人员马清杰和徐浩依法对重庆恒达游乐中心开展例行检查,发现“黄金梦”游戏游艺设备疑似与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不一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事实;证明了现场负责人严义兵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清楚该公司涉嫌违规经营的情况,并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工作无异议的事实。
4.王灿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王灿承认恒达游乐中心经营场所内设置有“黄金梦”游戏游艺设备,该设备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机型机种不符的事实;证明了其对我委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和取证工作表示无异议的事实。
5.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了恒达游乐中心经营场所内设置有“黄金梦”游戏游艺设备,该设备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机型机种不符的事实。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28号)直接送达重庆恒达游乐中心,被委托人王灿签收,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