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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4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3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31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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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436

当事人: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编号:915001053316443969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编号:新出发2017批字第141

法定代表人:陈德芳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44421-2                   

20241211日,我委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名为京景图书专营店的淘宝店铺内有教材售卖,我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淘宝店铺进行了远程核查并依法固定相关违规经营证据,发现确有教材售卖。经查,京景图书专营店的工商注册信息名为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联系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于202412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1210时许,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曹文飚持《委托书》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被委托人曹文飚提供了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认可了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第12-11号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412111153分对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名为京景图书专营店的淘宝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店铺违规售卖中小学教科书,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的事实。

2.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曹文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曹文飚处理该公司涉嫌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等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明曹文飚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曹文飚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3.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曹文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业务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4.被委托人曹文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曹文飚承认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事实。

5.被委托人曹文飚提供的购书发票1份,证明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重庆新华书店购买教材30本,共计费用240元的事实。

6.被委托人曹文飚提供的销售明细1份,证明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30本教科书,销售额共计342.2元的事实;证明了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将从重庆新华书店购买的30本教科书销售完毕的事实。

7、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处罚信息截图页打印件1份,证明重庆京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831日因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受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次,于202488日因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受到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次。

2025314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3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6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324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综上,我委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2.2元(人民币壹佰零贰圆贰角),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32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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