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2号
当事人: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编号:91110112585813604Q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编号:江新出发<书>第零12517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44号附29号
2024年12月24日,我委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名为“天悦盛典图书专营店”的淘宝店铺内有教材售卖,我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淘宝店铺进行了远程核查并依法固定相关违规经营证据,发现确有教材售卖。经查,“天悦盛典图书专营店”的工商注册信息名为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联系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此期间,我委接市民投诉称其在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中小学教科书系盗版书,并向我委寄送了其购买的九年级下《语文》、《数学》等教科书。我委收到上述教科书后,于2024年12月30日向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寄送《关于提请鉴定<语文>九年级下册等6本出版物的函》,提请鉴定寄送的教科书是否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1月2日10时许,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飚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曹文飚提供了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认可了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2日,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向我委出具了《出版物鉴定书》(渝版监测鉴〔2025〕0008号),鉴定结论为“此6册送鉴样本不是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第12-24号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4年12月24日14时48分对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名为“天悦盛典图书专营店”的淘宝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店铺违规售卖中小学教科书,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的事实。
2.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文飚作为法定代表人,具有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
3.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业务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4.曹文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曹文飚承认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事实。
5.曹文飚提供的购书发票1份,证明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新华书店购买教材80本,共计费用520元的事实。
6.曹文飚提供的销售明细1份,证明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计销售80本教科书,销售额为774.2元的事实;证明了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将从重庆新华书店购买的80本教科书销售完毕的事实。
7.《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提请鉴定<语文>九年级下册等6本出版物的函》(江北文旅函〔2024〕256号)及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出版物鉴定书》(渝版监测鉴〔2025〕0008号)各1份,证明我委提请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市民在重庆天阅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教科书,鉴定结论为“此6册送鉴样本不是非法出版物”。
2025年3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年3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2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3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委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4.2元(人民币壹佰零贰圆贰角),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