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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5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6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
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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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56

当事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字第12022

法定代表人黎闯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30A1-4-2        

2025213日,我委接市民投诉,称其通过淘宝平台在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名:铭心图书专营店)购买了名为《简·收口》的出版物,该出版物没有书籍版权页相关信息,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20252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并将举报人提供的书籍送往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

2025228日,经出版监测中心鉴定,《简·收口》送鉴样本为非法出版物,并出具了出版鉴定书。

2025310日,我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30A1-4-2的经营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以上非法出版物库存。场所负责人对该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并提供了上家的微信。

2025313日,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闯前往我委0314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对其发行《简·收口》非法出版物的事实表示无异议。

2025325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之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该非法出版物进货的有效凭证,故违法所得不予扣除成本,应计算为131.6元。该公司因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于2024年受到过多次行政处罚((江北)文综罚字〔202410号、(江北)文综罚字〔202419号、(江北)文综罚字〔202435号),属“情节严重”,应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025414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424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综上,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本委决定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31.6元(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圆陆角),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4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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