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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8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
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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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59

当事人: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4984678B;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编号:江新出发<>第零12283

法定代表人:王红杰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南桥苑51号附2113号办公位                   

202534日,我委收到重庆市江北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关于核查淘宝店铺“邦富图书专营店”涉嫌违规销售中小学教材相关线索的函》。我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店铺进行了远程勘验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联系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37日,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杰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王红杰提供了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认可了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于20253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47日,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杰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了销售流水清单及进货凭证。

2025411,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53-4号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1证明我委执法人员李连海、赵晨雨2025341455分对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名为“邦富图书专营店”的淘宝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店铺违规售卖中小学教科书,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的事实

2.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红杰作为法定代表人,具有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

3.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杰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格

4.王红杰《调查询问笔录》2,证明王红杰承认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事实。

5.王红杰提供的采购清单1份,证明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在青岛莱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教材60本,单价4.85元,共计费用291元的事实。

6.王红杰提供的销售明细1份,证明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共计销售60本教科书,单价5元,销售额为300元的事实;证明了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已将从青岛莱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60本教科书销售完毕的事实。

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其共计在“邦富图书专营店”销售中小学教科书60册,销售额300元,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当事人从青岛莱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购入60本教科书共花费291元,扣除此成本后,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9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当事人从青岛莱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的60本教科书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处已无教科书留存。

2025418本机关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9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重庆邦富图书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元(人民币玖圆),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42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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