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8号
当事人: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22815110
法定代表人:赵选文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8号的3号楼第三层
2025年3月3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明金(22000521022)、张文慧(22000521031),根据江北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查天猫店铺“青青书坊图书专营”涉嫌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相关线索的函》的案件线索对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天猫店铺已注销。
经查,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因“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违规经营行为多次受到我委及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给予的行政处罚,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违规从事销售中小学教材活动。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3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1日和26日,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选文先后两次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赵选文提供了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承认了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承认其公司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违规从事销售中小学教材活动的事实。
我委执法人员核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平台经营店铺(青青书坊图书专营店)销售明细清单,发现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受我委行政处罚后,在当年仍违规销售中小学教材教辅59952本,其中含中小学教材33237本;2024年至今共销售中小学教材教辅98933本,其中含中小学教材50186本。
2025年4月30日,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选文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三次调查询问,承认其天猫店铺在2023年5月22日至今共违规销售中小学教材83423本。
据赵选文笔录供述,该案案发后当事人由于害怕受到行政处罚,将其在天猫平台经营店铺(青青书坊图书专营店)进行了注销。因该店铺相关数据现已被删除,因此无法查证其店铺2023年至今在天猫平台销售中小学教材教辅的售价。据当事人主动供述,其店铺主要经营教材教辅批发业务,除去教材教辅自身成本、平台抽取费用、运费等成本后,每本教材教辅平均盈利0.2元人民币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市江北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查天猫店铺“青青书坊图书专营”涉嫌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相关线索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我委根据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2.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选文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业务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青青书坊图书专营店铺经营数据表一份,证明了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该平台于2023年5月22日至今共销售中小学教材教辅59952本(其中含中小学教材33237本)、2024年至今共销售中小学教材教辅98933本(其中含中小学教材50186本)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赵选文《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赵选文承认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事实;承认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22日以来违规销售中小学教材83423本的事实。
5.《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文综罚字〔2021〕21号复印件、《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文综罚字〔2022〕2号复印件、《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文综罚字〔2023〕5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以来分别3次受到我委及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核查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以来的天猫店铺后台销售数据,发现该公司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委于2025年6月6日将该案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6月12日,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向我委出具了《关于移交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函核查回复》,回复称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虽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对非依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未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故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清单,重庆青青书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计在“青青书坊图书专营店”销售中小学教科书83423本。根据当事人供述,扣除教材教辅自身成本、平台抽取费用、运费等成本后,每本教材平均盈利0.2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人民币16684.6元。
当事人因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自2021年来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仍然继续从事相关违规经营活动,已构成《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情节严重”之情节,应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
我委于2025年6月19日送达了编号为(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6684.6元(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陆角);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