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12-1号
当事人:何莉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460
住所: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
2025年5月27日,我委接群众投诉称其报名参加了由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自5月19日至5月22日的名为“大美重庆”的旅行团,该团旅游行程中存在旅行社强制消费,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推销物品等违规经营行为。投诉人提供了微信付款截图及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推销物品的录音材料,录音材料显示一名自称“小莉”(音同)的女子在与游客就旅行社业绩要求等事宜进行说明,同时有感谢游客购买物品等话语。
2025年6月4日,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龚亮持《委托书》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为该旅行团委派的导游人员名为何莉,并提供了何莉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龚亮称公司未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点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重庆旅游合同》中有约定,但对导游是否存在推销物品问题表示不知情。执法人员现场向龚亮出示了录音材料,龚亮称无法辨识录音中的人是否是此次行程的导游何莉,同时龚亮否认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导游有业绩要求。
2025年6月5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何莉进行了调查询问,何莉承认了该旅行团是由她负责导游服务,以及她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事实。
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6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份,证明市民通过12345热线来电反映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自5月19日至5月22日的名为“大美重庆”的旅行团,该团行程中存在旅行社强制消费,以及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推销物品等违规经营行为的事实;证明本案来源为举报投诉的事实。
2.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的事实。
3.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龚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龚亮处理该公司涉嫌在旅游行程中强制旅游者消费等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明龚亮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龚亮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4.被委托人龚亮提供的《重庆旅游合同》1份,证明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倪婷婷等4人签订的《重庆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一带一路国际商品免税区”、“土特产综合超市(渝都印象或最重庆)”两个购物点的事实。
5.被委托人龚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龚亮表示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对导游有任何购物点销售业绩要求,也从未要求导游强制游客在购物点消费;证明重庆优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旅行团委派的导游为何莉的事实。
6.被委托人龚亮提供的何莉的《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何莉具有初级导游资格,导游证号为“LI07927I”的事实。
7.名为《新录音4.m4a》的录音文件1份,证明投诉人向我委提供该份录音,录音材料主要内容为一名自称“小莉”(音同)的女子在与游客就旅行社业绩要求等事宜进行说明,同时有感谢游客购买物品等话语的事实。
8.何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何莉本人身份;证明何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的能力的事实;证明何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的事实。
9.何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何莉承认其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证明其确有向旅游者推销物品,并收取了400元货款的事实。
10.何莉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图2份,证明倪婷婷于2025年5月22日向何莉支付400元货款的事实;证明何莉于2025年5月27日向倪婷婷返还了400元货款的事实。
2025年7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之规定,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已将倪婷婷向其支付的400元购物款返还倪婷婷,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主动退还了旅游者购物款并与旅游者达成和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我委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12-1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7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综上,我委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