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14号
当事人:陈舒珣
身份证:5001**********0822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
2025年7月1日,我委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移送的案件线索,称微博用户“星蓝seiran”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经核查,微博账户名为“星蓝seiran”的当事人姓名为:陈舒珣,闲鱼账户名为:“星蓝蓝seiran”,其通过闲鱼平台售卖自行排版并印刷的《倒错时空》一书。陈舒珣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2025年7月3日,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委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日,陈舒珣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陈舒珣提供了重庆闲鱼平台账户“星蓝蓝seiran”的认证信息截图和平台交易记录,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网页(远程)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承认其依据网络小说,自行制作并印制了10册画本在闲鱼平台销售,销售总量为5本的事实。
2025年7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注册相关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交易截图,当事人共售出《倒错时空》5本,违法所得共计175元,且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书籍制作成本的相关凭证,故对于成本不予扣除。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故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175元。
经查,当事人处有5本《倒错时空》尚未售出。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立即下架了该产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应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减轻处罚。
2025年7月30日,本机关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14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舒珣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倒错时空》5本,没收违法所得175元(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圆整),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贰佰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