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19号
当事人: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ENH4Q02J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大水井76附17号
2025年7月25日,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的游泳池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期间未配备护颈套等医疗急救用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负责人在2025年7月28日前将医疗急救用品配备齐全。
2025年7月29日,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游泳池进行安全复查,发现该场所仍未配备护颈套等医疗急救用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负责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场所现场负责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7月30日对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1日10时许,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楠森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被委托人周楠森表示在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进行整改后,他就购买了对应的救生设备,但因为场所工作人员未及时将购买的急救用品放置在游泳池,因此执法人员复查时场所才处于未配备救生设备状态。
2025年8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5〕7-25-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江北)文综改字〔2024〕7-25-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5年7月25日14时03分对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的游泳池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期间未配备护颈套等救生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限期改正的事实。
2.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5〕7-29-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通调字〔2025〕7-29-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5年7月29日15时03分对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的游泳池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仍未配备护颈套等救生设备的事实。
3.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证明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具备经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游泳池资质的事实。
3.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楠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承认周楠森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代为提供证据、代为接受放弃权利、代为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的事实。
4.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楠森《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周楠森承认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的游泳池未配备护颈套等救生设备的事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复印件一份,证明护颈套等救生设备属于游泳场所营业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
重庆幻果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区游泳池营业期间未配备护颈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之规定。
参照《重庆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9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职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处2000元--6000元(包含本数)的罚款。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年8月14日电子送达了编号为(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