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5〕17号
当事人: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编号:91500105MAABN2Y61C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94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6号第7层F03002X铺位号
2025年7月11日,我委执法人员龚泽锐(22000521023)、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场所消防栓前堆有杂物,该场所涉嫌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依法进行了图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2025年7月14日10时许,执法人员对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徐齐漫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委托人徐齐漫提供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承认该场所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5〕7-1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5〕7-11-1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编号(江北)文综调通字〔2024〕7-1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龚泽锐、赵晨雨于2025年7月11日16时23分对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发现该场所消防栓前有杂物堆积的事实。
2.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徐齐漫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徐齐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场所2025年7月11日存在消防栓前有杂物堆积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1张,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报告》1份、《消防安全培训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后期加强了场所安全管理措施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三土电子游戏有限公司消防栓前有杂物堆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及时对消防栓前杂物进行了搬离,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我委于2025年9月1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17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9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综上,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