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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103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5〕23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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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523

当事人: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33FWH3B

法定代表人:吴玲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南路126-9-1

当事人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自202595日起立案调查,至202598日调查终结。

2025941740分至1923分,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南路126-9-1的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直播表演,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旗下5名主播(吴海霞、雷雪倩、陈倩、贺雯丽、黄凤霞)于2025941316分至1526分在名为“FY-西格玛女人的抖音直播间(抖音号:38259520499)开展了网络直播表演,内容为歌舞表演。执法人员现场进入该公司的抖音直播间后台系统,对2025941316分至1526部分直播内容及直播数据进行了固定。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玲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吴玲对上述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吴玲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承认了以下事实:1.202594日,当事人旗下吴海霞、雷雪倩、陈倩、贺雯丽、黄凤霞5名主播于1316分至1526分在抖音平台直播间进行了网络直播表演,内容为舞蹈表演;2.该公司抖音直播间名称为FY-西格玛女人,抖音号为382595204993.当事人抖音直播间自202531日后,重新开始直播的时间为202591日;4.当事人直播间从开播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流水为3530元;5.当事人直播使用设备均为租赁;6.当事人直播间所有流水抖音平台抽成50%、直播演员抽成23%、主持人抽成7%,抽成后当事人分成为20%,共计706元。

202595日,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执法人员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96日,当事人向我委提供了《摄影器材租赁合同》及《<租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202598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202591日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在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租赁直播间设备签约组织女主播成团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表演,内容为歌舞表演,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调查核算,该公司演出设备均为租赁,违法所得人民币706元(柒佰零陆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FY-西格玛女人抖音直播间2025941316分至1526直播录屏截图1张;部分直播录屏视频1,证明执法人员对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旗下5名主播(吴海霞、雷雪倩、陈倩、贺雯丽、黄凤霞)于2025941316分至1526分在名为“FY-西格玛女人的抖音直播间(抖音号:38259520499)开展了网络直播表演,内容为歌舞表演的事实。

2.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玲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设备均为租赁,产生违法所得706元的事实。

3.直播间后台流水数据图片2张;当事人与主播雷雪倩、贺雯丽与主持人何向阳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与抖音平台分成比例和公司收入情况说明各1份;当事人与代琴签订的《摄影器材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与重庆棒棒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重庆柒抚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入情况的说明》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违法所得为706元(计算公式为3530×150%23%7%)=706元),直播设备均为租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在本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中,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表明身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2025915本机关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2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要求听证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6元(柒佰零陆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9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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