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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文综罚字〔2025〕24-2号
当事人:姚知明
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5102**********1258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106号6-3
2025年9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龚泽锐(22000521023)、曾勇(22000521028)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重庆市金乐舞厅开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依法进行了图像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2025年9月1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同日,我委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金乐舞厅的被委托人姚知明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提供了重庆市金乐舞厅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重庆市金乐舞厅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9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5〕9-1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5〕9-14-6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江北)文综调通字〔2025〕9-14-6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龚泽锐、曾勇于2025年9月14日16时13分对重庆市金乐舞厅进行检查,并发现该场所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的事实。
2.重庆市金乐舞厅的被委托人姚知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金乐舞厅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市金乐舞厅的被委托人姚知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重庆市金乐舞厅的被委托人姚知明承认该场所2025年9月14日存在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的事实,并承认自己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重庆市金乐舞厅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的事实。
重庆市金乐舞厅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年9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5〕24-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金乐舞厅安全疏散引导箱内矿泉水、防毒面具过期,引导棒、喇叭、手电未充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
重庆市金乐舞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且该公司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未构成严重情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重庆市金乐舞厅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知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00元(伍佰圆整)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