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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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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部门举报:

(一)哄抢、私分、藏匿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文物的;

(二)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八)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九)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十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的;

(十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十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十六)未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考古发掘工作;

(十七)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十八)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举报电话:023-67725854    023-6796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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