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主要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科室(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处置措施
4.5扩大应急
4.6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资金保障
6.6治安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8.3 预案解释
附件:
附件1 区文化旅游委指挥部及各应急小组成员联系表
附件2 各职能科室应急职责
为提高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公共文化旅游场所、文化旅游活动现场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安全、有序、稳定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有力的文化旅游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文化旅游委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江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区文化旅游委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区文化旅游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区文化旅游委管理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应急管理工作,并有效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广大游客、观众、文旅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最大程度防范和避免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减轻旅游突发事件对人员伤害,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2)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公共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措施,时刻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队伍,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服从指挥,分工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在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委领导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1风险分析
针对区文化旅游委管理范围内各行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1)事故灾难类事件:主要事故类型包括火灾、爆炸、电梯事故、触电、车辆伤害(含道路交通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灼烫、坍塌、中毒和窒息、淹溺、其他伤害等。涉及区文化旅游委管理范围内各行业单位。
(2)自然灾害事件:受自然因素影响引发的暴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洪涝灾害,以及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地震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自然灾害事件;以及因违规用火或其他意外导致的森林火灾事故。自然灾害事件主要涉及各景区(点)及其管理单位。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食品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主要涉及区文化旅游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类事件涉及区文化旅游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事件分级
按照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被困的突发事件;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文物等领域)的一般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的突发事件;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文物等领域)的较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的突发事件;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文物等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30人以上被困的突发事件;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文物等领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本预案向上衔接《重庆市江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重庆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2.1.1领导机构
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文化和旅游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接受区政府或市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如下。
指挥长: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及各党组成员
成员: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
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支队,为委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召集相关会议,以及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研究现场处置方案;
(2)在一般突发事件(故)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应急救援;
(3)及时向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报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故),配合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故)的处置工作;
(4)协调区内有关部门,以及市文化旅游委有关科室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区政府、重庆市文化旅游委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6)决定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的结束;
(7)组织对区文化旅游委部门应急预案的修订、培训和演练;
(8)完成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支队,为委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召集相关会议,以及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旅游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值守工作;
(2)收集、分析、报告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
(3)负责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4)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5)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负责通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在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科室的职能、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上报。各科室职责详见附件2。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由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战。由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业务主职科室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事发单位(包括各直属单位、监管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
应急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科室、事发单位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组成。
承担接处突发事件及其相关情况的报告,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批示,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协调各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和处理工作等任务;负责与事发区域属地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应急协调工作;向市文化旅游委、区委、区政府及区内其他部门报告和通报事故(件)有关信息;完成应急指挥部交代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单位业务主责科室牵头负责,其他有关科室和事发行业单位、队伍参与组成,必要时协调属地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负责协调、组织对突发事件现场、危险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交通控制、警戒;协调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勘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镇通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配合、协调区内相关部门(单位)及安全技术专家勘察、研究突发事件现场情况,提供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与属地街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救援力量,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遇险、被困人员搜救工作,事故现场危险源控制、处置等抢险救援工作,转移周边区域危险源,防止事故扩散和次生事故发生。
(3)医疗救护组: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办公室、市场管理科配合,其他有关科室和事发单位参与组成。
负责协调、指导对突发事故(件)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临时救护;协调事发地街镇卫生院、区内医院对伤亡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处置及转运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代的其他任务。
(4)后勤保障组:由财审科牵头,办公室配合,其他有关科室和事发单位、队伍参与组成。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调查)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医药、器材;为临时疏散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资;协调并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代的其他任务。
(1)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日常的定期检查,拟订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加应急处理能力。
(2)大型文化旅游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举办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备案。
(3)大型文化旅游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制定应急方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区文化旅游委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结合各气象预报信息等,综合分析评估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按照其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预警: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灾害事故。灾害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突发事件(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区文化旅游委收集、核实极端天气等预警信息后,协调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报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由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宣布有关区域(单位)进入预警期,并报告江北区政府。
(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统一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和重新发布。区文化旅游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类渠道转达给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要明确具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报、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接到异常情况报告或预警信息后,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应组织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系统内相关科室、机构及系统外的行业专家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群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关闭和暂停使用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经营活动场所和活动(如关闭可能受影响的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景区景点,取消既定大型活动等),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后,业务主责科室应及时通报区公安、属地派出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业务主责科室还应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等主责部门及单位。
(3)应急准备。通知或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并协调、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部署舆情监测,做好舆情收集报告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体育公园、A级旅游景区、科技馆、博物馆和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和人员疏散场所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工和识别标识;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安排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态发展和相关应急专家的预警建议,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转达有关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1.1 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直接报区文化旅游委值班室值班电话。(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23-67731054)值班室人员立即报区文化旅游委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根据情况上报区文化旅游委主要领导。情况紧急时,事发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直接拨打110、119、120、122报告。
(2)区文化旅游委主要领导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同时向市文化旅游委报告。(区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023-67560097;区应急局24小时值班电话:023-81399164)。
4.1.2 报告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如实上报。
发生Ⅳ级(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文化旅游委报告事故(件)发生及先期处置等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在接报核实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等上级单位报告,同时通报区内有关职责部门。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事故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和报送程序限制;事故信息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1.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死伤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和补充信息,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4.1.4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及涉事单位要及时通报属地街镇政府(园区)及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事件发生后,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
事发企事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搜救)遇险被困人员。
(3)立即下达停业撤人的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件(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出可能影响到的危险区域及场所。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Ⅱ级响应、Ⅰ级响应2个等级。
4.3.1 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件(故)时,区文化旅游委相关机关职能科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主任、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委领导意见立即通知委机关、有关单位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同时,根据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情况。
4.3.1 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故),区文化旅游委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市文化旅游委报告事发情况,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到达之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到达后,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后,现场指挥部成员和各应急小组应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到达指定工作岗位,根据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搜救被困人员,抢救受伤、遇险人员。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单位时,对有关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等措施,调用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处理,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文物造成二次破坏。
(2)综合协调组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协助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3)医疗救护组联系就近医院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协调就近街镇保证抢险救援器材的供应;协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研判事件(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后勤保障组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后勤服务,准备
必需的生活物资。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在已投入的应急处置力量不能进行有效应急处置的,或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控制不住有扩大趋势的,在按照已经启动的应急预案继续进行处置时,由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请求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同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决定。应急处置队伍和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
(1)各相关单位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2)事件处理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表彰奖励有功人员,追究处理渎职人员,全面完整上报事件报告。
(3)根据事件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必要时,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和防范措施,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各委属单位及景区、体育公园等应组建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发生事故后进行先期处置。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托各管理单位和街镇等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完善以区文化旅游委管理范围内各单位为基本力量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街镇、专业应急救援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同时区文化旅游委应掌握管理各单位的应急队伍情况,共同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
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救援装备储备的监督管理,并掌握其调集途径及储备情况。
区文化旅游委各科室、各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区文化旅游委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应当掌握本专业(单位)的特种(殊)救援装备情况。
区文化旅游委依托市、区应急专家库专家作为技术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市、区内现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制定专业处置方案,加强技术储备,研究并解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技术和装备。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更新抢险救援装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配合事发地街镇、公安、派出所进行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协助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涉及交通干道管制的,协调交巡警大队和公安派出所配合。
区文化旅游委要加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旅游活动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文艺演出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依靠广大群众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旅游活动人员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知识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主责科室要分类指导开展应急培训,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应急预案演练是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各相关科室、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专项演练,为实战积累经验,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区文化旅游委相关主责科室要督促各相关行业单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区文化旅游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区文化旅游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本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抄报市区文化旅游委、区政府。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区文化旅游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区文化旅游委指挥部及各应急小组成员联系表
序号 |
应急指挥部 |
单位/部门 |
成员 |
姓名 |
联系电话 |
1 |
指挥长 |
区文化旅游委 |
|||
2 |
副指挥长 |
区文化旅游委 |
|||
3 |
副指挥长 |
区文化旅游委 |
|||
4 |
区文化旅游委 |
||||
5 |
成员 |
办公室 |
|||
6 |
政策法规科 |
||||
7 |
财审科 |
||||
8 |
公共文化服务科(文物保护管理科) |
||||
9 |
公共体育服务科 |
||||
10 |
产业发展一科 |
||||
11 |
产业发展二科 |
||||
12 |
产业发展三科 |
||||
13 |
市场管理科 |
||||
14 |
抢险救援组1 |
公共文化服务科(文物保护管理科) |
组长 |
||
15 |
成员 |
||||
16 |
成员 |
||||
17 |
抢险救援组2 |
公共体育服务科 |
组长 |
||
18 |
成员 |
||||
19 |
成员 |
||||
20 |
抢险救援组3 |
产业发展一科 |
组长 |
||
21 |
成员 |
||||
22 |
成员 |
||||
23 |
抢险救援组4 |
产业发展二科 |
组长 |
||
24 |
成员 |
||||
25 |
成员 |
||||
26 |
综合协调组 |
组长 |
|||
27 |
文化执法支队 |
成员 |
|||
28 |
成员 |
||||
29 |
成员 |
||||
30 |
成员 |
||||
31 |
后勤保障组 |
办公室 |
组长 |
||
32 |
成员 |
||||
33 |
成员 |
||||
34 |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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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医疗救护组 |
政策法规科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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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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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成员 |
备注:此表相关人员变动将根据职务变动由新任岗位领导干部顺位承袭。
附件2 区文化旅游委各职能科室应急职责
序号 |
科室 |
职责 |
1 |
办公室 |
协助应急办公室做好文件资料处理、会务筹备等工作;负责及时收发安全生产文件、灾害预警信息等工作,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文件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应急车辆调度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2 |
政策法规科 |
负责事故状态下的舆情控制,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广,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3 |
财审科 |
负责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落实全委安全生产及应急工作所需资金;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4 |
公共文化服务科(文物保护管理科) |
负责指导督促全区图书馆、文化馆、文物、文化遗产及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街镇基层文化服务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5 |
公共体育服务科 |
负责指导体育公园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6 |
产业发展一科 |
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类文化规上企业、文创园区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7 |
产业发展二科 |
负责指导督促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8 |
产业发展三科 |
负责指导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应急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9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贯彻执行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执法标准规范;参与区文化旅游委管理范围内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10 |
市场管理科 |
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11 |
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具体负责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门市部)等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文化旅游活动中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做好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事项。 |
12 |
各直属单位、监管单位(园区) |
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核实、报告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参与应急救援任务和开展生产、生活自救;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区文化旅游委准确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做好本单位预防、处置、安置、善后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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