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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3-0005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1〕30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1〕30号)
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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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罚字〔202130

当事人: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TN9H57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路78号附30法定代表人:沈东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50**************15

本委依法查处的当事人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及时备案案,于20211028日立案,同年129日调查终结。

202110271523重庆市江北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执法人员周明金(060230032)、李连海(060230027)在拼多多APP巡查发现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在拼多多APP开设店铺经营图书,其店铺名称为沈小东的小店铺。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其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到发证机关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周明金、李连海拼多多APP进行了网上远程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及通过截屏方式固定证据。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到我委接受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周明金、李连海对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及时备案表示无异议,承认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及时备案的事实。202112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远程)勘验笔录及远程勘验截屏(8),20211027沈小东的小店铺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中未含网络发行证明未到发证机关备案

2.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TN9H57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江新出发<>字第零12214)复印件,经营范围是书刊零售未含网络发行,证明未到发证机关备案

3.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沈东以公司名义在拼多多APP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沈小东的小店铺,并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销售图书

4.证据提取物品清单证明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以公司名义在拼多多APP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沈小东的小店铺,并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销售图书

5.执法人员在拼多多APP上沈小东的小店铺的查询截屏证明20211029日已将店铺关闭,说明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

6.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提交了20211112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江新出发<>字第零12214)复印件(经营范围:书刊零售含网络发行),证明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已向发证机关备案

7.执法人员在拼多多APP圆梦图书专营店查询截屏证明已经公开了备案后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店铺名已由沈小东的小店铺改为圆梦图书专营店。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当事人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及时备案案,于20211028日立案,同年129日调查终结。

2021129日,我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罚告字〔202130),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2021121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中,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表明身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并经事先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及时备案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过程中重庆圆梦图书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地址: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12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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