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8号
当事人: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2018批字第12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彪
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中路38号3栋第三层
本委依法查处的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一案,本委于2023年5月2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周明金、李连海调查取证,现案情已经查清,同年6月19日经本委决定调查终结。
2023年5月18日,我委接市民举报: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通过拼多多APP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同日,我委执法人员在拼多多APP对该公司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发现该公司在此平台上确有重庆云崇书籍专营店(资质信息显示为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页面显示有中学教材出售并通过截图固定证据。次日我委执法人员到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为:图书批发、网络销售,但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同年5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彪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从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书城购进一批图书,陆续在拼多多APP销售中学教科书。5月3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彪到我委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来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销售凭证,共销售中学教科书14册,共计销售金额330.15元,购进教科书已销售完,当事人否认此教科书是盗版,有购书发票和销售清单为证。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330.1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格的情况下,销售中小学教科书14本,销售金额330.15元,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市民举报事项基础信息1份;
2.《(远程)勘验笔录》1份及远程勘验截屏4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5.《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6.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涛身份证复印件;
7.《调查询问笔录》1份(第1次);
8.《调查询问笔录》1份(第2次);
9.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货凭证;
10.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清单;
11.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整改后截屏。
本委认为当事人重庆云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委2023年6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15(叁佰叁拾元壹角伍分);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