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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5817/2024-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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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新闻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新闻出版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4〕8号)
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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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北区席殊书屋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字第12068

经营者董雁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江北区新溉大道8881幢附1       

2024327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张文慧(22000521031),对江北区席殊书屋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发行有:英语七年级下(人教版)、英语八年级下(人教版)、数学七年级下(人教版)等英语、数学、道德与法治、中国历史、语文、地理、化学科目的中学教科书,且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教科书发行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所有教科书共56本。

2024328日,执法人员对江北区席殊书屋的经营者董雁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实了江北区席殊书屋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事实。

2024410日,执法人员对江北区席殊书屋的经营者董雁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442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江北区席殊书屋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以行政处罚。

承办人员认为,由于该书店为现金交易,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当事人称只卖出2本教科书,分别为语文必修上1册,进价10.40元,售价13元;英语必修第二册1册,进价8.65元,售价11元,共计24元,所以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4元。

该书店收到通知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应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综上,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江北区席殊书屋:

没收违法所得24元(贰拾肆圆整),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202457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8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514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对该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24元(贰拾肆圆整),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51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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