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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5817/2025-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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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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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新闻出版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5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4〕19号)
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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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字第12022

    法定代表人黎闯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30A1-4-2       

2024716日,我委接市民投诉,称其通过淘宝平台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名:铭心图书专营店)购买了《大家居设计师进阶高端读本》《设计历史脉络图》《高定终端运营手册》《整木定制设计师成长手册——实战案例详解》《椅库大全》等五本书籍,发现除《椅库大全》外的其余四本没有书籍版权页相关信息,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举报人提供了书籍照片,初步证实投诉信息属实。

202472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725日,我委收到了举报人提供的从淘宝上的铭心图书专营店购买的书籍。

202481日,我委将举报人提供的书籍送往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

2024829日,出版监测中心鉴定完毕,出具了出版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大家居设计师进阶高端读本》《设计历史脉络图》《高定终端运营手册》《整木定制设计师成长手册——实战案例详解》4册送鉴样本为非法出版物,《椅库大全》送鉴样本不是非法出版物。

2024913日,我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地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以上非法出版物库存。

2024926日,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闯前往我委0313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发行《大家居设计师进阶高端读本》《设计历史脉络图》《高定终端运营手册》《整木定制设计师成长手册——实战案例详解》4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并对该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

20241010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之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该公司未单独出售《设计历史脉络图》,而是作为《椅库大全》赠品搭售,但是该公司有单独售卖《椅库大全》,且售价低于《设计历史脉络图》+《椅库大全》普遍售价,所以应该用套餐实际售价减去《椅库大全》单独售价,作为《设计历史脉络图》的违法所得,且其中一套售价低于《椅库大全》单独售价,所以该套图书不计算非法所得,综上《设计历史脉络图》违法所得计算为74.71元。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实际售价即为违法所得,即售卖《整木定制设计师成长手册——案例实战详解》的违法所得为160元,售卖《大家居设计师进阶高端读本》的违法所得为86.14元,售卖《高定终端运营手册》的违法所得为145.02元。综上,该公司售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所得为:465.87元。

由于该公司该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经执法人员初步查证该来源属实,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减轻其他行政处罚。

20241010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19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018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465.87元(人民币肆佰陆拾伍捌角柒分)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0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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