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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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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科室(队):

为加强文化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我区文化市场情况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内设执法科室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官方途径主动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范围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对象、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双随机抽查。公示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抽查结果。

(四)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以及依申请公示的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户外LED广告版面等进行公开。

(三)办公场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楼设置信息公开展板进行重要信息公示。

第四章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为载体公示,程序如下: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全面、准确梳理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编制完成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一个工作日内公示,对已经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进行重新编制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办公室进行公示。

(三)办公室负责公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发生变化,委机关各科室需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站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的保障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公示材料的审核,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主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文化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文化旅游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文化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记录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文化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记录信息导出、保存。音像记录应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9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制作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复制为光盘后附卷,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委分管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和委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并备案经办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作风、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执法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文化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市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记录。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执法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区文化旅游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转移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文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进行案件勘验、检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执法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委领导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凡决定给予文化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文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文化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六)不服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委办公室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与被处罚人的关系被处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被处罚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也可以把文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

办公室、收发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本条留置送达的规定。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文化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二十九条 文化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审批意见或审批立案材料;

(三)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签收等);

(六)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七)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文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委机关各科室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一)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两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委机关各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前,报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法制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复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委机关各科室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复核。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委机关各科室按本制度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委机关各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委机关各科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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