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橙驿(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JHP747,法定代表人:周*红,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第四层(自编号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在2023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中,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提供给顾客的布草等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周*红、黄*)、委托书1张、现场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在2023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中,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B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00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2023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中,提供给顾客的布草等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03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