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景城胃肠医院有限公司(重庆景城胃肠医院),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39岁,职务:无,身份证号:140**********638),联系电话:173******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GK958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03250010519A1002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2号名义层负二层至三层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7月14日,安排护士罗**超执业范围从事医技人员的工作,为患者开展X射线检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3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万元 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7月17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医生陈**上岗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取证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0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1万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