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焦**(男,汉族,38岁,职务:经理,身份证号:411**********41X,联系电话:13******5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81750010519D15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605X2R: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0号2幢10-办公6、办公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7月27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为患者李**出具的病历资料中存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加盖手术医生的名字章,麻醉医生未签名;无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和手术安全核查记录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7月27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为患者李**开展心电图检查并出具心电图报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3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