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46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2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日期:2023-11-06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人: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焦**(男,汉族,38岁,职务:经理,身份证号:411**********41X,联系电话:13******5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81750010519D15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605X2R   

     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0210-办公6、办公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727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为患者李**出具的病历资料中存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加盖手术医生的名字章,麻醉医生未签名;无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和手术安全核查记录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727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为患者李**开展心电图检查并出具心电图报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3A,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