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48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 2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江北区芯德康堂大药房)
日期:2023-11-13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人:重庆市江北区芯德康堂大药房,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果园1号附9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557008073,投资人:王**(女,汉族,34岁,身份证号:500**********327,职务:无),联系方式:19********0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720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擅自使用杜**为前来购药的顾客吴**接诊和开具中药用药咨询单的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用药咨询单、照片、执法记录影像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01A,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医疗器械2.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